新聞動態
從一起侵權糾紛談懸掛物脫落致損擔責
近期,上海市閔行區法院處理了一起業主與業委會、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侵權糾紛。
2020年6月,小區業主朱先生將車輛停放在小區地下車庫中,但是因為車庫上方通風管道老化脫落,致使業主車輛的擋風玻璃等部位被砸壞,維修費用16000余元。
朱先生認為,小區物業作為地下車庫的管理人,應負有維修、安全保障等義務。而小區業委會作為小區共有部分的安全責任人,沒有代表業主利益,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工作職責,也沒有利用好法律賦予其在緊急情況下對公共設施的維修職責,沒有對公共設施進行有效的管理,以此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承擔原告所受的損失。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案中,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曾先后六次書面建議業委會拆除地下車庫老舊通風管道。但在小區業委會組織廣大業主對該通風管道的拆除項目進行表決時,發出469張征詢意見表,結果只回收199張,表決項目未獲通過,決定不予拆除。物業服務企業在執行該決議的同時,通過電子屏和張貼告示等方式,提醒小區業主對地下車庫的排風管道老舊脫落進行提防。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盡管在該案中物業服務企業進駐前已經存在通風管道老舊損毀嚴重的情況,并發生過類似的脫落事件,且物業服務企業多次向業委會發整改函,張貼告示等已經盡到一定的管理職責,但仍應當盡到更充分的警示,如加裝防護網、警戒線等更醒目的方式提醒業主注意。故此,物業服務企業在該案中存在一定的過錯,酌情承擔30%的責任。
對于業委會的責任承擔,因為該通風管道的老化問題已經存在多年,業委會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前幾次發函催告整改并沒有公開征詢業主的意見,僅在最后一次催告并明確通風管道的拆除已經刻不容緩時,才公開征詢業主意見,存在一定的過錯。另外,很多業主對于該征詢意見要么未回復意見,要么是反對意見。法院認為,業委會履行了相關職責,但是決定不予拆除是業主共同決議的行為,業主不履行相關義務故該損失也應當由業主共同承擔,業委會作為業主維修資金的管理執行機構,應在地下車庫維修資金中予以賠償,法院判令應酌情承擔60%的責任。
而原告作為業主,對于小區的公共管理事項并不關心,對小區的張貼告示和電子屏提醒沒有留意,且原告在收到維修征詢表時并未投票,怠于履行業主的職責,為老舊通風管道的及時拆除設置了障礙,因此法院判令酌情承擔10%的責任。
判決解讀
本案判決的一大亮點就是業委會責任的承擔或者說是全體業主責任承擔問題。
隨著老舊小區的增加,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老化趨多,小區應當進行維修更換的工作也同步增多。其中有些維修,比如說本案中的管道、高層的外立面等維修費用較高,使用小區的維修資金根本不夠,而業主往往又不愿意額外出錢,擱置之下就埋藏了嚴重的安全隱患。在媒體的報道中,各地老舊小區設備癱瘓、電梯事故、外墻脫落比比皆是。而本案判決,對于小區業主來說無疑是一個深刻的提醒:如果業主大會通過決議不進行相應拆除和維修工作,那么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全體業主就要對損害的后果進行“埋單”。
從法律規定講,根據民法典第273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本案中,小區的地下車庫屬于業主所有,業主對其維修工作當然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再根據民法典第1253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法官的判決遵循了民法典關于懸掛物脫落的責任承擔規則,在所有人和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對于該事件的發生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應當承擔法律上過錯推定的責任,只有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不承擔責任。本案中,在業委會征詢業主意見時,小區業主對明顯存在安全隱患的通風管道投票不拆除的行為,顯然是推卸自己的責任,在后續管道墜落造成車輛損害中有著明顯的過錯,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此案關于責任分攤的論述中,法院明確,作為物業服務企業,除發布風險提示公告外,還應通過設立警戒線、警戒標識或設置保護網等更醒目的方式提醒業主注意安全隱患。本案中物業服務企業雖然履行了部分義務和職責,但仍然存在一定過錯,因此也承擔了部分責任。由此可見,作為物業服務企業,對于小區存在較大安全風險之處,要通過采取系列安全措施,盡量減少損害的發生。比如說對存在高度風險的設施采取禁用措施、在可能脫落的外墻下面設置圍擋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第12條中提到:“依法確定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造成建筑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責任后,向其他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毀、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律師分析
本案司法判決表明了司法實踐對此類問題的態度,對于業主嚴格履行法定義務有著非常大的積極意義。但筆者認為,要真正讓業主履行好自己的義務,還是要靠多方主體共同發力。除了上文所述的業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注意的問題外,作為政府主管部門,也應當督促業主承擔主體責任,確有安全隱患的,應當依法依規啟動緊急維修工作,維護小區的安全。從立法角度講,有些行政法規、地方立法提出了“誰的房子誰負責”的要求,但在落實細化方面明顯存在操作性不強、處罰性條款欠缺、政府執法不作為無監管的問題,才導致類似事件的發生。
最后,本案針對目前由于眾多業主漠視自己義務、物業服務企業作為不足,對存在嚴重風險的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不予正常維修的問題,顯然有非常好的警示作用,可以通過司法實例的方式促進業主對自身義務的積極履行,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原載于《中國物業管理》雜志2023年第5期)
信陽順峰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電話:0376-8039998 ; 地址:信陽市羊山新區新六大街歐洲尚品小區物業管理辦公室